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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省委印發《浙江省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市、縣(市、區)黨委,省直屬各單位黨委(黨組)認真執行。

《浙江省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幹凈擔當,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在浙江的實踐。

第三條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五條 問責對象是全省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台中商標註冊類別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問責情形

第七條黨的領導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不強,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不傳達學習、不研究部署、不推動落實,合意的執行,不合意的不執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導致黨和國傢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不能得到有效貫徹落實的;

(二)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落實“八八戰略”、“兩山”“兩鳥”理論,推進轉型升級系列組合拳等工作中,黨組織班子不能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導致中央、省委重要決策部署推進落實不到位的;

(三)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要求向上級請示報告,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或者弄虛作假,導致事態惡化的。

第八條黨的建設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建設意識淡薄,對管黨治黨責任認識不到位、要求不明確、落實不嚴格,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導致黨員隊伍理想信念動搖、宗旨意識淡薄,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或者散佈有損黨和國傢形象的言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主要負責人獨斷專行、班子成員各自為政,或者以黨委(黨組)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黨內組織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三會一課”、談心談話等制度落實不到位;黨組織軟弱渙散,對所屬黨員疏於監督管理,對不合格黨員不認定不處置,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的;

(三)在加強黨的作風建設中,不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我省“28條辦法”“六個嚴禁”等規定,管轄范圍內黨員幹部參與“酒局”“牌局”,違反公務用車、辦公用房管理規定,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獎金等,各種隱性、變異的“四風”問題屢禁不止,作風建設流於形式的;

(四)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超職數配備幹部、幹部檔案造假等問題突出,管轄范圍內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說情打招呼、“帶病提拔”等用人不正之風嚴重的。

第九條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委(黨組)主體責任落實不力,不按要求報告履責情況、不主動接受或者規避紀委(紀檢組)監督,對上級巡視巡察、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檢查等發現的問題,或者對群眾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不制止、不查處、不整改,管黨治黨失之於寬松軟,發生多名領導班子成員或者區域性、系統性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

(二)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落實不力,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不到位,主責主業不突出,對管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監督檢查不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督促整改、不問責的;

(三)黨委(黨組)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不到位,班子其他成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責不到位,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上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不過問、不提醒,對發現的問題不及時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問題不及時向其提出,或者不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的。

第十條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維護黨的政治紀律不力,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對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問題嚴重,或者管轄范圍內黨員大搞封建迷信、信仰問題突出,或者對防范和處理邪教工作不重視、責任不落實的;

(二)維護黨的組織紀律不力,管轄范圍內組織紀律松弛,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搞非組織活動、違反請示報告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侵犯黨員權利等問題嚴重的;

(三)維護黨的廉潔紀律不力,管轄范圍內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問題突出,或者以權謀私、權權交易、權錢交易,違反有關規定贈送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持有使用會員卡或者出入私人會所、從事營利性活動等問題嚴重的;

(四)維護黨的群眾紀律不力,管轄范圍內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優親厚友、吃拿卡要、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漠視或者侵害群眾利益、破壞黨群幹群關系等問題嚴重的;

(五)維護黨的工作紀律不力,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上級工作部署,對省委部署的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信訪等工作任務不落實、目標未完成的,或者管轄范圍內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巡視巡察、司法、執紀執法活動等問題突出,失密泄密等問題嚴重的;

(六)維護黨的生活紀律不力,管轄范圍內黨員幹部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等問題突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反社會公德、傢庭美德等問題嚴重的。

第十一條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上級黨委及紀委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不研究部署、不督促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班子主要負責人對重要工作不部署、對重大問題不過問、對重點環節不協調、對重要案件不督辦的;

(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落實不到位,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一般性違紀問題不及時談話提醒、函詢誡勉,對紀律處分、組織處理措施執行不到位,管轄范圍內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滋生蔓延的;

(三)懲治腐敗不力,存在有案不查、瞞案不報等問題,特別是對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查處力度不大,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四)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不力,整治和查處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不堅決,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征地拆遷、工程建設、惠農政策落實中以權謀私、侵害群眾利益等問題反復發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管轄范圍內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第十二條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其他失職失責情形需要問責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三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作檢查的黨組織應當召開領導班子會議認真學習上級黨組織作出的問責決定,深刻剖析發生問題的原因,提出具體整改措施。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通報應當列明被問責黨組織履行職責不力的主要事實,並提出整改要求。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四條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通報應當列明領導幹部的姓名、職務、所在單位、履行職責不力的主要事實和相關整改要求。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采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應當制作談話記錄,載明談話人、記錄人的姓名、職務,談話誡勉的日期、地點和談話具體內容等;采用書面方式進行誡勉的,應當向誡勉對象發送誡勉書,載明誡勉的事由、書面檢查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等事項。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第十五條對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四章問台中商標註冊流程責程序

第十六條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存在本實施辦法所列問責情形,應當予以問責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決定問責。

黨委(黨組)可以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直接進行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進行調查。

第十七條巡視機構、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等在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

第十八條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

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方式的,可以由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直接作出問責決定;也可以由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提出建議,由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作出問責決定。

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十九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的陳述和申辯,並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條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應當根據不同的問責方式制作相應的決定文書。決定文書由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按規范制作。

第二十一條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文書及相關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

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第二十二條受到問責的黨組織應當將問責決定執行情況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進行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與被問責領導幹部談話,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 問責保障

第二十四條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建立健全問責情況報告制度。各級黨組織應當每半年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問責情況。重大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七條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實施問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有責不問或者問責方式不當、問責決定不執行的,及時督促落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對黨的基層組織及其負責人實行問責,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辦法由中共浙江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承擔。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2月14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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